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的通知 平政办〔201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规范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即无线电干扰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避免和减少对合法无线电台(站)频率的干扰,整治非法使用无线电干扰器行为,保护公众通信的安全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擅自购买、安装、使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涉密场所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或持有手机屏蔽器。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精神,依照无线电管理法规,严厉查处非法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的行为。 确有特殊保密任务、需要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原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国家保密标准BMB9.1-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和BMB9.2-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保发〔2007〕20号)要求,必须持经市保密局、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并接受市保密局和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必须到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登记备案;擅自购买、持有手机屏蔽器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及时拆除并上缴。(三)因各类大型考试和大型会议临时使用手机屏蔽器的单位,仍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要求,须持有已经审核的《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标明使用范围(使用时间、地点)、安装部位,按照《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进行安装和管理,否则禁止使用。 二、规范使用手机屏蔽器 (一)按照国保发〔2007〕20号文件要求,涉密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购置审核备案表》,准确填写单位名称、组织代码、通信地址、单位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标明使用范围、安装部位,根据工作需要按批准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向国家授权单位进行购买。(二)涉密单位应在国家授权单位的协助下,向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办理手机屏蔽器使用的相关手续。(三)涉密单位应制定手机屏蔽器使用的管理措施,以应对意外和突发事件,杜绝违规操作。使用过程中应设专人管理,随时接受市保密局、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处置意外和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关机、断电,并按时做好手机屏蔽器的开启和关闭工作。 三、落实手机屏蔽器管理责任 (一)涉密单位和已被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对手机屏蔽器的使用负全责。应管理好整个使用过程,不得发生无线电干扰的恶性事件;已被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不得改变已批准使用的时间、地点和摆放位置,否则按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器进行处理。(二)非涉密单位未经批准持有、使用手机屏蔽器或已通过审核但未按规定使用手机屏蔽器产生干扰事件的,均属擅自使用无线电干扰器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理。(三)对擅自使用手机屏蔽器,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要求使用单位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追究或者建议追究使用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