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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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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鹤政办〔2010〕75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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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11-16生效日期:1900-01-01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制定的《鹤壁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鹤壁市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商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遏制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对我市及周边地区的影响,改善区域空气质量,配合推动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大力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建立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城市空气质量好于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酸雨、灰霾污染有所减少,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防控区域和防控重点


我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为全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火电、冶炼、建材(含水泥、建筑陶瓷等)、煤化工、燃油及医疗废物焚烧。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评,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产能扩大。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定与核算工作,并将相关成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在城区和周边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化工、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3)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调整目录的标准,确保电力、煤炭、水泥、冶炼等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此项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大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营监管,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大气重污染行业和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燃煤锅炉、窑炉开展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鹤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并开始实施。


(2)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应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并和机组同步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市所有已投运火电厂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安装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对水泥、化工、陶瓷等行业的氮氧化物开展综合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鹤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并开始实施。


(3)加大对工矿企业产生的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火电厂、水泥厂、冶炼企业等使用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的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烟粉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保障地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要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鹤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并开始实施。


(4)加强城市颗粒物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城市建成区内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运输散装物资车辆加盖防尘罩。加强扬尘路段清扫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通过绿化硬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5)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车用燃油油气污染治理,“十二五”期间完成城市和高速公路沿线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城市喷漆、石化、干洗、印刷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加强清洁能源利用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快发展农村沼气,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科技局、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配合,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工作规划。


(2)继续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3)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城市集中供热面积。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4)对集中供热锅炉开展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强机动车生产监管。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商务局配合。


(2)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按照省政府要求逐步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对车用燃油组分进行控制,确保按期达到国家车用燃油相关标准。强化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实行清净剂核准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和进度实施。


(4)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加快高污染“黄标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老旧汽车的淘汰进程。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要求积极实施。


(五)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1)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此项工作由各县区政府负责,2010年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制定,并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2)强化重点企业监测。国控、省控重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每年要进行4次监督性监测。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六)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1)加大资金投入。着力推动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2)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开展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洁净煤利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大气汞污染治理等技术研究。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配合。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严格实行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供电公司配合。


(4)严格火电、冶炼、水泥、陶瓷等高能耗行业的上市环保核查。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规定,2011年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制定工作,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作为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细化责任分解,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本地大气质量安全。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半年就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对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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