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