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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清查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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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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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7-30生效日期:1900-01-01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清查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清查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通辽市清查开垦草原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开垦草原清查工作顺利完成,坚决遏制非法开垦草原行为,有效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垦草原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57号)和全市专项治理非法开垦草原工作紧急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内容
对2003年以来新开垦的草原逐块进行清查,并明确开垦者、经营者、开垦时间、开垦面积、审批机关和责任人以及目前使用情况等。
(一)开垦天然草原情况;
(二)改变人工草地和饲料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情况;
(三)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私自种植饲料地和建设人工草地情况;
(四)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草原上实施林业建设项目或单位和个人私自毁草种树情况;
(五)非法发包和改变机动草原用途情况。
二、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5日—7月25日):市和各旗县市区研究制定开垦草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26日—9月25日):各旗县市区对本辖区内2003年以来新开垦的草原逐村逐块进行清查。
(三)总结阶段(9月26日—10月5日):各旗县市区对清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经分管领导把关后于10月10日前报市农牧业局。
(四)汇总阶段(10月6日—10月15日):市农牧业局对各旗县市区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报市政府。
(五)抽查阶段(10月16日—10月26日):市政府对各旗县市区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查核实,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护草原资源的重要性和当前草原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的认识,深刻理解开垦草原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正确分析形势,认真把握政策,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旗县市区和苏木镇负责开垦草原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垦草原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0〕57号)精神,认真制定开垦草原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清查人员,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各地要按照有关精神,认真细致地开展开垦草原清查工作,数据和材料要准确详实、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为了拓宽开垦草原清查工作信息反映渠道,各旗县市区和苏木镇专项治理非法开垦草原工作领导小组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市里适时对旗县市区开垦草原清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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