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乡养犬数量的增加,狂犬病也呈上升的趋势。为切实加强全市城乡犬类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狂犬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控工作。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死亡率较高的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全国狂犬病疫情持续上升,疫情波及范围不断扩大,死亡数高居各类传染病之首。2006 -2008年,全国报告狂犬病病例分别为3279、3300和2466例,共报告死亡人数8890人,占同期各种传染病病死人数的24?7%。我市是狂犬病高发地区,2006~2008年,全市发生人感染狂犬病死亡病例54例。狂犬病已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严重问题。加强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人患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 ??二、突出重点,抓好狂犬病免疫工作。加强犬的免疫是有效防止人患狂犬病的关键措施。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狂犬病免疫方案的要求,对所有的犬只实行强制性免疫。首先要搞好调查研究。组织人员深入到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全面调查摸底,逐犬登记造册,弄清底数。 其次要强制免疫。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力争做到县不漏镇、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犬,做到四个100%。同时,要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和补免工作,把狂犬病免疫工作纳入长年免疫范围。第三要加强疫情监测。对于存在狂犬病疫情或近年来曾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要制定狂犬病监测方案,定期进行监测,发现阳性犬要及时处理。第四要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各地要组织开展人用、兽用狂犬病疫苗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经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疫苗,防止假劣疫苗流入市场。 ??三、依法加强犬只管理工作。加强对犬类的管理,是预防狂犬病的根本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强化对犬类的饲养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捕杀病犬、野犬和未免疫犬。市区、县城等重点限养区捕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牵头,一般限养区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到发现一条,免疫登记一条或捕杀一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养殖犬的管理,对所有免疫过犬只加施免疫标识,建立防疫档案,实行专人保管,做到情况明、底子清。要建立巡查队伍,公布举报电话,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违章犬、野犬和未免疫犬坚决予以捕杀。同时,对运输或出售犬只也要实行严格的检疫监管。 ??四、抓好狂犬病免疫经费落实。狂犬病防治是一项公益性社会事业。为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效果,狂犬病强制免疫实行免费免疫。要把免疫所需的疫苗购置、冷藏、运输、《免疫证》、免疫牌制作、免疫注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等列入市、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并保证足额落实到位。 ??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通过发放告知书、通告、宣传画册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提高群众对加强犬只管理与免疫工作的认识;宣传普及犬只伤人后伤口的及时处理和消毒、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使用等知识,确保生命安全,提高广大市民参与、支持犬类整治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狂犬病防治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具体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进行调查摸底,免费登记,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犬只登记建档工作,捕杀狂犬、野犬,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犬只免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对重点限养区违章养犬行为的处理以及捕杀狂犬、野犬和未免疫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牌”等工作,并对犬类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病人的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犬类防控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监管,查处非法定点单位供应狂犬病疫苗等行为。工商部门负责规范整顿犬类交易市场,配合药监、畜牧兽医部门对非法狂犬病疫苗的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