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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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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09〕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12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2008年11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消〔2006〕139号)精神,利用技防手段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的要求,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作为预防火灾关口前移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整合部门消防监督和社会消防管理综合资源,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逐步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促进我市消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成、开通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网络,设立监控中心,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部位)联入监控网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四大功能,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我市抗御火灾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双提升。

  三、实施范围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划定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南通市辖区内,凡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都应与监控中心联网,以确保对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全天候远程监控,达到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火情、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八)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四、实施步骤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统计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文件精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对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开展普查,详细检查单位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普查的同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填写、上报工作,并认真分析、汇总上报信息。各联网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提高网络有效开通率打下坚实基础。

  (二)接入调试阶段。按重要性和火灾危险性大小划分,分三个批次实施入网连接。第一批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第二批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在前两批成功接入、开通远程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将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般单位纳入第三批接入范围。所有联网单位经专业消防安全网络监控服务机构调试、检测合格后联网运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消防机构将在第一、二批联网单位全部接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并开通运行一个月后组织开展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分网上巡查和单位实地检查两种形式,重点检查运营服务商提供网络服务情况和联网单位对自身网络终端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检查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运营服务商对系统管理和提供网络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网络运行、使用正常的单位,要推广其经验;对网络运行状况差、内部管理无序的单位通报批评。

  五、实施办法

  (一)选聘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先进、业绩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网络系统的运营商。

  (二)应联网或自愿联网的单位由网络系统运营商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调试。

  (三)凡联网的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统一安排、统一施工,分期分批完成与“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联网。

  (四)联网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入网。

  (五)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其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联网系统规范要求,在投入使用前应实现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对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七)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控和设备维护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安装联网费和网络监测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入网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定服务合同,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入网和只收费不服务。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联网和自查维护工作,努力构建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化防线。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联网单位要制定周密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扎实开展系统联网建设工作。要加强对监控系统及消防设施管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严格管理,确保长效。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开通运行只是起步,联网后的巡查、维护和监控等日常性工作具有长期性、持久性。各单位要警钟长鸣,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系统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充分发挥好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火灾防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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