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08〕8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开发区(含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下同)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和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近年来,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发展,高度重视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开发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努力实现开发区发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 科学编制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强化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作用。开发区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和擅自调整各项规划。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科学安排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比例。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在省级开发区和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和批准新的工业项目用地。 实行用地指标倾斜政策,对符合市委《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规定的大项目,“千百亿工程”工业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投资密度、高产出、高科技含量、低能耗的工业项目,各地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三、控制总量,用好增量,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严格市场供地,提高土地价值。从严执行划拨供地目录,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和特殊用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进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返还或补贴土地受让者。 2.严格使用标准,提高投资强度。对新批各类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4〕24号)和省国土??入门槛,进入丹阳、扬中、镇江新区经济开发区,京口、润州工业园和丹徒经济开发区谷阳片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进入句容经济开发区、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片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元/亩,进入其他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亩,项目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国土部门不得供地。 3.严格规划条件,提高集约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不得超过20%。对适宜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必须建设和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一律按下限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 4.充分盘活存量,提高利用效率。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特别是存量闲置和空闲土地。一是企业不改变原工业用途,扩大建设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是在不改变原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转让或出租多余的闲置空闲土地,用于其他需要用地的企业;三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由市、辖市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多余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或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5.建设标准厂房,满足中小项目需求。各辖市区都要专门拿出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在开发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用地矛盾。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内集中建设的标准厂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满足部分中小企业及相关行业、产业投资需求。标准厂房连片开发面积不得低于50亩,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且必须建造三层以上的多层厂房。要按照“政府统一规划、投资者经营收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商、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参与标准厂房的建设和经营。 6.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防止土地浪费。全面查清开发区内批而未供土地情况,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项目安排和土地供应。加强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对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授权市、辖市国土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优先供给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的工业项目,优先用于建造标准厂房。 四、协调配合,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1.建立项目联合监管考核机制。由开发区管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对进区企业及项目的用地、投入产出、形成税收和产业等情况实施调查考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增资扩能等手段,提高投资强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及项目,要建立退出机制;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项目,鼓励其引进新的项目,或进入标准厂房组织生产。 2.建立项目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从农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到批后管理、用地验收的全程管理制度。把好用地预审关,严格土地供应审批,实行“挂牌施工”。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综合验收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监察、发改、外经贸、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综合验收。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后续批准、发证手续。 3.建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定期组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