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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镇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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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发〔2008〕9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建立镇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镇政发〔2008〕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在总结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市建立“新农保”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面达小康,人人有保障”的奋斗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险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力争经过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农保”的基本全覆盖,2008年,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新农保”制度建立率达到100%,全市“新农保”参保覆盖面达到5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90%以上。

二、保障对象

“新农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本市区域内年满16周岁, 未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但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上述参保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三、制度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新农保”制度可实行“统账结合”、“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等制度模式。

个人账户应当做实,实行个人账户基金的完全积累。

四、保险费筹集

(一)“新农保”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不高于上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确定。缴费费率可在16%-20%之间设定,其中个人缴费8%,其余缴费由各级政府承担。

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对外公布。

(二)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多种方式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减轻其缴费负担,保护其参保积极性。补助资金在集体公积金和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组留存部分中列支。

(三)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资金,以及镇江市财政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给予的补贴资金。

五、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享受“新农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各地规定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

2.按规定足额缴纳“新农保”保险费;

3.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80个月)以上。

(二)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条件时,由参保人本人凭参加“新农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之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

(三)“新农保”参保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与其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挂钩,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与经办机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书面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再享受养老待遇。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

2.正常调整的基础养老金;

3.丧葬费、抚恤费;

4.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的其他费用。

(二)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和抚恤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其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基金管理

(一)市和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建立“新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基金管理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监督。

(二)“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制度,按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单位和个人挪用、冒领、贪污“新农保”保险费及基金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组织领导

(一)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制度的组织领导,承担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协调及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统计、监察、农林、国土、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提高“新农保”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参保人员的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

(三)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报镇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向全市“新农保”制度过渡,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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