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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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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09〕39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4-29生效日期:1900-01-0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盘锦市200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09年是我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保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关键之年。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创造一流的政策和法制环境,把促进科学发展,关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作为行政立法方向,为构建和谐盘锦提供法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确保立法方向。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立法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科学立法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通过政府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确保地方立法的和谐统一。


(三)坚持调研论证,确保立法科学。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地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将围绕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摆到突出位置。在编制政府立法计划的同时,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果。


(四)坚持立法项目公众动议权制度,确保立法民主。政府立法计划、草案出台前,一律召开座谈会,并利用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立法改革和创新。


三、立法项目主要内容


今年的立法计划,是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调研论证,通过召开座谈会,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围绕民生工程、节约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等几个方面。其中拟出台和重点论证的规范性文件各7件(附后)。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上报的立法计划,一经确认拟出台的,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起草部门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法制办。


(二)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执行,上报市法制办审核前,立法项目涉及相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否则市法制办不得审核上报。


(三)为减少立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今后除立法计划外,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提交可行性调研报告及有关法律依据,并报分管法制工作副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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