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实施意见 舟政函(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垦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既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和重要职责,更是保障用地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实际,为切实有效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的矛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重要意义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先补后占。由于我市土地面积总量小,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占用部分耕地,补充耕地已成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因此,开展垦造万亩耕地工程,既是贯彻落实基本国策的客观需要,又是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必然要求,更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 二、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垦造万亩耕地工程从2009年开始实施,计划三年内完成。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 各地垦造耕地计划及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地要坚持规划先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广泛开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并尽快启动第一批垦造耕地项目。 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是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责任主体,同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各地要按照现有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管理。垦造耕地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财政、农林、水利、海洋渔业、规划等部门配合。若垦造耕地项目有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海涂围垦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立项工作,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抓好项目验收。垦造耕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财政、农林、水利、统计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或备案)的垦造耕地纳入市、县(区)各级政府耕地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鼓励政策 (一)市政府、县(区)政府直接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项目实施经费分别由市财政、县(区)财政负责落实,所造耕地分别纳入市、县(区)耕地储备库。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合作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项目实施经费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由市、县(区)财政按协议比例负责落实,所造耕地按出资比例分别纳入市、县(区)耕地储备库。 (二)市、县(区)政府直接实施或合作实施的项目立项后,市、县(区)财政按项目概算拨付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宅基地整理、盐田复垦、低丘缓坡开发及未利用地垦造耕地、海涂围垦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经费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落实。经费筹措有困难的,县(区)财政可按项目概算预拨付不低于30%的启动资金,待所造耕地指标收购时抵扣预付资金。市、县(区)需收购其所造耕地指标的,其指标收购价格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27号)规定执行。 (四)县(区)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垦造耕地项目,市财政按所造新增耕地给予每亩3000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垦造耕地。 (五)市政府及市、县(区)政府合作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或村集体给予每亩5000元的资源补偿,资源补偿经费列入造地成本。 (六)垦造耕地除征用外,土地权属不变。 四、推动垦造万亩耕地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垦造耕地的资金投入,积极筹措造地改田资金,并努力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政策及资金支持。 (二)从2009年起,各地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各地要将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列为政府实事项目,定期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完成计划任务。 (三)建立建设用地计划与垦造耕地相挂勾制度。市政府在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相应下达年度垦造耕地计划。对未完成年度垦造耕地计划的县(区),将扣减次年该县(区)的建设用地指标。 (四)全市建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将剥离的优质表土用于垦造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垦造耕地的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确保高效利用。垦造耕地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后续管护期限一般为三年。建立市、县(区)政府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基金,后续管护基金来源:一是市、县(区)政府垦造耕地项目提取的后续管护资金,提取标准为:盐田复垦、围海造地后续管护经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其他垦造耕地按新增耕地面积每年每亩600元;二是市、县(区)政府向乡镇、村收购新增耕地指标时,指标费标准在舟政发〔2008〕27号文件基础上提高每亩3000元作为后续管护基金。后续管护基金主要用于所垦造耕地土壤改良、肥力培育、基础设施维护等。后续管护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垦造万亩耕地工程顺利推进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垦造万亩耕地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每年对垦造耕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垦造耕地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国家和省政府现有的有关垦造耕地、土地整理、低丘缓坡开发、海涂围垦造地、低产田改造、小流域治理、新渔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一系列政策,形成合力,推动全市垦造万亩耕地工程顺利实施。 二○○九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