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工作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106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高校军事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厅组织研究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工作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参照此《方案》认真抓好军事教学基本设施和军事教学队伍建设,并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课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时间、内容,提高军事教学质量。《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高校 军事 教学 评价 方案 通知 附件: 湖南省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工作评价方案(试行) 为促进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工作的开展,掌握学校军事教学活动的进程,规范学校军事教学的标准,改进和完善军事教学基本设施,逐步使学校军事教学工作纳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本着科学、全面、可比、可行性原则,制订本评价方案。 一、评价对象和内容 学校军事教学评价对象为省内各高等学校。内容包括大学生军事课教学管理、教学设施、教学实施及教学效果(评价细则见附表)。 二、评价方法 以学校自评为主,省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抽查。 三、评价时间 学校每学年至少自评一次,自评结果于每年11月底上报省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 高等学校军事教学评价以百分制计算。其中本科学校总分200分(含附加分100分),评价总分≥180分为“优秀学校”,≥160分为“良好学校”,≥120分为“合格学校”。专科和职业技术学院评价总分≥90分为“优秀学校”,≥80分为“良好学校”,≥60分为“合格学校”。本科学校119分以下,专科和职业技术学院59分以下以及未组织学生进行实弹射击和训练中发生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评价为“不合格”。 大学生军事课评价是学校教学评价内容之一,其评估结果的处理与其他课程相同。省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等学校开展军事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