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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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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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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11-08生效日期:1900-01-01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使我省各项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不少地方、不少学校也出现了管理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保证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促进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现就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相结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校风优良、管理科学、育人有方、质量上乘的学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学校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基建工程和科研经费等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招生工作,大宗设备购置,内设机构的增设与撤并等重大事项,应由相应的行政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局长(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征求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涉及地方党委、政府的,应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落实本单位办公室一位同志负责督查联络工作,及时跟踪并反馈执行情况,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支持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要加强教育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教育执法检查。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予以督促检查。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

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教育问题,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校务信息,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四、完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效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完善各项会议制度,明确各种会议的议题,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认真组织引导、做好记录,会后做好督查督办,切实提高会议质量。

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减少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与会人员,保证会议效能。教育系统各单位一律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五、规范公文处理,提高办文效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省教育厅的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各有关学校报送省教育厅的各类公文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对省教育厅等单位的来文,要严格按照办文程序进行登记、分发、督办。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对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对一般公文的批阅,最长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批阅;对特急件,应及时批阅。

对下级单位和平行单位来文,承办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对上级机关来文和上级领导批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报结果的要按时报送办理结果,不能办理完毕的要及时反馈意见。

除办公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其他内设机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本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本单位下达应当以单位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印发的上行文,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文稿上打印上签发人姓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签发而有其他领导代为签发的,必须在上报文件时作出书面说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六、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特别是教育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

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工作建议的调研报告。

要坚决执行上级的决定和本单位集体决策的事项,贯彻执行中不得有违背上级决定和本单位集体决策事项的言论和行为;凡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本单位领导班子同意;自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各市县(单位)教育局(处)长和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离琼出访、出差或休假,应由本单位办公室将离琼原因、前往地点、联系方式向省教育厅办公室报告;各单位副职领导离琼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本单位办公室通报局(校)其他领导。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单位)教育局(处)长和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而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省教育厅做出说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领导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要求亲属和下属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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