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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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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教〔2005〕17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5-03-01生效日期:1900-01-01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的通知

琼教〔2005〕1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经省政府批准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布3年多以来,各市县在信息技术教育费收取、管理、使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学校不能及时地按标准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不能很好地落实“校收、县管、校用”要求和做到专款专用;大部分学校购置计算机等设备不实行政府采购,价格普遍较高;对所购置设备的检查验收不力,设备质量得不到保证;缺少管理人员,设备利用率不高等。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信息技术教育费使用效益,现就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是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收取的省级专项教育收费项目。这一项目的实施对于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加快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工作。
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要实行市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在当地银行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专户,负责本市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的集中缴存和资金使用的拨付。要规范收费程序,严格执行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校收、县管、校用”的规定。各中小学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85%缴存入市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专户,其余15%信息技术教育费由学校留存,作为购买教学软件资源、计算机设备维修和日常运行费用。

三、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买设备实行省级招标制度。《关于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琼发改〔2003〕510号)要求:“学校所需购置设备的计划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按有关规定统一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海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琼教计〔2002〕21号)规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买设备,必须强制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制度”。各市县中小学购置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计划,经市县教育(教科)局汇总审核后,由市县教育(教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委托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的招标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统一招标,坚决杜绝未经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流入学校。学校不得自行使用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计算机等设备。

四、加强对购置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保证设备质量。使用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必须优先满足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所需要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及其软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别的设备。要健全设备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质量。目前,大部分学校对招标到位设备的验收,仅从数量、外表、价格上进行查对,无法通过仪器仪表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上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导致出现部分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不高设备蒙混过关现象,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多不良影响。今后,凡属招标采购设备到达学校或安装调试完工后,必须经省教育厅组织检查验收并确认合格后,市县方可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未经省级验收合格的设备禁止付款。

五、加强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审计和检查,确保这项经费管理到位,使用得当,效益良好。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主动争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力度,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挤占、截留、挪用、拖欠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单位以及在资金管理、设备购置中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省农垦系统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购置设备的招标工作,由各农场学校报计划到省农垦总局教育局审核并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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