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10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10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2010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2010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参照实施。 二、考核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04〕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6〕3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8〕58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舟委〔2009〕11号)和《2010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等。 三、考核细则 具体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平时不定期评估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平时不定期评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三)年终集中考核前先由各县(区)政府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并抽查县(区)有关部门和部分乡镇、社区等。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 (四)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卫生工作完成实绩、工作力度、政策落实情况等,对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