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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磨刀石等三乡镇整体交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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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牡政发〔2010〕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7生效日期:1900-01-01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磨刀石等三乡镇整体交接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构建大牡丹江、新牡丹江,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同意,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黑民区〔2007〕77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黑民区〔2007〕143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黑民区〔2009〕12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19日零时起,将磨刀石镇、五林镇的行政版图、人口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整体移交给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将海南朝鲜族乡的行政版图、人口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整体移交给牡丹江市西安区政府。移交完成后,磨刀石等三乡镇政府享有与牡丹江市阳明区、西安区现辖其它乡镇完全相同的行政管理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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