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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已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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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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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8-03-03生效日期:2008-03-0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7日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并按照表中所列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应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复核程序,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现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检测、鉴定报告;

  (二)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特别是变动人员的考核;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三、续展的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换发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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