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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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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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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07)54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07-02-06生效日期:2007-02-06

备注:此法规已于2009年9月27日被《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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