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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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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05)59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05-02-24生效日期:2005-02-24

吉林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问题的请示》(吉环文(2004)10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可将协议中的边界定为厂界;未明确厂界的,可将各承租单位的厂房外墙或厂房外裸设备占地边界确定为厂界。待《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修订颁布后,按新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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