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

颁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食品药品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8-12-04生效日期:2008-12-04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查:

  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

  四、是否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

  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

  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同地区相关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清单的通知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已废止)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已废止)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