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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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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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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环[2000]104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00-08-28生效日期:2000-08-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办法>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生态破坏等)的大型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监察审核制度。主要包括:

  (一)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道路、桥梁、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二)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期间较长且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开展环境监察审核工作。

  第四条  承担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环境监察工作小组,并根据环评报告书中环境监察审核内容及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环境监察审核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纳入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中,并在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逐项落实。

  第六条  环境监察工作小组须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计划内容,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组织定期巡查和监测,实地了解施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承担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单位须根据监察审核情况,编制每月监察审核报告,项目完工之后编制监察审核工作总报告,并将每月监察审核报告和总报告及时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环境监察审核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环保竣工检查和验收的必备材料,对不按规定开展环境监察审核工作的建设项目,将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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