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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污口零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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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7〕164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10-24生效日期:2007-10-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排污口零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落实江西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江西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取缔排污口零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环专行字[2007]2号)要求,认真执行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与市政府签订的2007年底前取缔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责任书各项任务,在“5?31”零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证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取缔排污口零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7]61号)精神,“南昌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取缔排污口零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胡 宪 市政府市长
副 组 长:董化杰 市政府副市长
戚学林 市政府市长助理
龚亚立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创建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用局、市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开发区、东湖区政府、西湖区政府、青山湖区政府、南昌县政府、南昌供水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申少平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目标
巩固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的工作成果;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取缔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三、主要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一)青云水厂二级保护区
1、市沙石总公司综合码头及木材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400米左右,隶属市国资公司。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国资公司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2、自发沙石堆放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3900米,隶属西湖区桃花镇。
要求: 迁移出饮用水源保护区。
牵头部门:西湖区政府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二)朝阳水厂二级保护区
1、市航运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200米左右,隶属市交通局。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执法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2、五味园酒店。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300米左右,私营企业。
要求:禁止向赣江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3、省航务局工程船厂。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500米左右,隶属省交通厅。
要求:禁止向赣江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牵头部门:省交通厅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4、江西造船厂。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600米左右,隶属市交通局。
要求:禁止向赣江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5、江西四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650米左右,隶属市交通局。
要求:禁止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排入赣江;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6、江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700米左右,隶属江西建工集团。
要求:禁止向赣江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牵头部门:江西建工集团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7、省防汛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800米左右,隶属市水利局。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8、粮食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2200米左右,隶属市粮食局。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粮食局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三)双港水厂二级保护区
1、竹木码头(1个)。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000-1100米之间,隶属红谷滩新区凤凰村。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红谷滩新区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水上分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2、食用油储罐(7个)。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100-1180米之间,隶属南昌天润有限公司。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卸以及储存过程中发生食用油渗漏;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3、水泥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180米左右,隶属江西亚东水泥公司。
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装卸过程中水泥泄漏;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4、采沙码头(2个)。分别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220至1500米、上游2070至2200米左右,隶属红谷滩新区凤凰村。
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采沙作业。
牵头部门:红谷滩新区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水上分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5、油船、油码头(2个)。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800米左右,隶属中国石化南昌分公司。
要求:中国石化南昌分公司要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防渗漏和隔离防护措施,杜绝因泄漏和爆炸等因素造成的污染;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公安水上分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6、钢材码头。位于取水泵房上游2200至2450米左右,隶属南昌港务公司。
要求:规范装卸经营活动,不得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停靠装卸的船舶,禁止向赣江排放生活污水、废油和倾倒垃圾,保持污染物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7、停船、修船点(3个)。分别位于取水泵房上游1500至1700米、1810至1870米、2450至2680米左右。
要求:迁移出饮用水源保护区。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公安水上分局、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四)长堎水厂、牛行水厂二级保护区
秋水广场外沙滩“啤酒花园”露天餐饮店。位于长堎水厂、牛行水厂取水口上游1300米左右,私营。
要求:取缔。
牵头部门:红谷滩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执法局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30日

四、要求
为了按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将本方案所涉及的内容纳入本单位主要工作之中,并实施长效管理,防止污染反弹。
(三)各项整治逾期如未按期完成,将对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抄送:江西建工集团,省交通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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