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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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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1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5-04-11生效日期:2005-04-1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1月27日被国发[2015]68号《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已翻印下发)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确保淮河治污目标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分期实施

  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阜阳、六安市不低于60%,其余各市不低于7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0%和10%;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32个考核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

  2007年年底前,《计划》项目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我省淮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比2000年分别削减25%和15%;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主要支流优于V类水质断面的比例达到60%。

  2010年年底前,流域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上游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我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或V类。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 

    (一)关闭污染严重企业。2005年年底前,对流域31条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和4条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1家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07家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5条年生产能力l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以及2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要认真制定具体关闭方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确保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二)巩固、扩大工业企业达标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控制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一律限产限排。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加强明查暗访,严厉查处偷排和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并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充分发挥社会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005年,对流域50家省重点监控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2007年,对流域299家重点水污染企业,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列入《计划》的29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属于国债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14个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其余15个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在2007年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即将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2005年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并切实提高污水处理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缓慢、建成后不按要求投入运行或未按要求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省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或核准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

  (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流域各市要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现状调查,制定并实施污染治理计划,2006年年底前,各建设2-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完成污染治理任务。

  (五)实施百镇千村万户生态示范工程。2007年年底前,各市建成1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5个生态村,100个生态户;2010年年底前,各县(市)建成1个省级或省级以上环境优美乡镇,10个生态村,200个生态户。

  (六)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流域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污染地区群众的饮水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因污染造成的人畜饮水困难。要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蚌埠、淮南市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七)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2005年年底前,建成10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006年,再建成一批水质自动监测站,基本形成我省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省、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网络;2007年,完成省、市两级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实现数据联网。督促重点水污染企业和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2005年完成40%,2006年全部完成。制定市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自2006年起,对流域各市出境水质进行考核。省财政、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负责安排资金用于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流域各市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用于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及网络建设;流域各县(市)政府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建立定期报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自2005年起,流域各市每季度末向省政府报告《计划》项目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出境水质等情况,出境水质在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仍不达标的市,要向省政府说明原因。要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5年起,省环保局每月向社会公布流域考核断面水质、主要入河排污口和重点工业企业排污状况;流域各市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信息。自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流域各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

  (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核定我省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环境容量,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流域各市要抓紧开展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对污染严重的河流,制定并实施总量削减方案,切实改善水质。自2005年起,对排污总量超过水环境容量、出境水质在扣除上游来水影响后仍不达标的市,环保部门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是实行限产限排制度。流域各市要根据枯水期水质水量情况,制定限产限排方案,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适时实行限产限排,保证水质安全。三是实行水质会商制度。省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进行会商,分析水质水情,对水质恶化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流域各市政府是淮河治污的责任主体,市、县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地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流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加快审批或核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国外贷款资金。

  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并依据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环发〔2004〕90号),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依纪依法追究违法排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要安排并及时落实环保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因关闭企业、治理污染、调整结构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

  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完成企业化改制,实行市场化运营。

  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指导等工作,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水利部门要根据水质水量情况,合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调度计划,做好生态用水的保障工作。

  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对淮河治污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水质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对污染严重被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注销手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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