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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源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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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告字〔2003〕7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3-04-29生效日期:2003-04-29

  为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运输危险品、爆炸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车辆在108国道黑河峪口以上段、210国道沣河峪口以上段、石砭峪水库库区段、浐河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地面取水工程以上段和岱峪、荆峪沟诸水库库区段通行。对发现的违禁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二、禁止在黑河、田峪、涝峪、沣峪、石砭峪、高冠峪、太平河、李家河、荆峪沟等城市供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新建各类旅游度假等项目。对过去未经审批建成的项目,有改造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改造,并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造或无改造条件的,限期强制拆除。对过去经批准建成的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按改造方案改造,逾期不改造或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出水源保护区。

  三、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毒鱼、炸鱼、采矿和淘金。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荆峪沟诸水库库区水源地保护范围和市自来水公司地表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墓园和设立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厂。对过去已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逐步清除。

  五、为涵养水源,保护水环境,禁止在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及集流区范围内乱砍滥伐林木和破坏植被;禁止在城市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未经批准打井取水;禁止利用渗坑等将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地下。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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