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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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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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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会〔2009〕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12-09生效日期:2009-12-09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为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 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 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形成决议。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 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 全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年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和参加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督促落实市安委会(办)当年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街道(镇)、部门、 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于当年底实施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七、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明确各委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九、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生产 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 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一、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 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 的安全意识。

 十二、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消防宣传日等 活动,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三、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标本兼 治、突出治本、不断提高安全本质度。同时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常抓不 懈,不断巩固提高,确保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十四、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支持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处理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防范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确保落实本地区列入市、区县级督办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重大事故 隐患项目,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治理进展情况。

 十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督查和检查。对危险性、危害性较大及易发生事故的企业、场所、设施 等进行重点督查和检查,要摸清家底、建档列册、细化分类、分级监管、实时监控。按照市政府、市安委会(办)部署要求,由区政府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本地 区“十一”、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并跟踪督查隐患的整治。

 十六、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定期检验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本地区发生的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八、接报本地区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后,区政府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支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二十、完成市政府交办、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二十一、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参照本规定。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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