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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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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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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煤安[2006]63号

颁布部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9-08生效日期:2006-09-08

机关有关处室、徐州分局: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局安全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六年九月八日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一、登记与受理

南京受理的举报由省局办公室信访办负责登记,并转相关业务处室处理。徐州受理的举报由分局负责登记、处理。

二、核查

举报的调查核实工作由省局相关处室和分局负责。徐州受理的举报事项,问题严重、事关重大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要根据举报内容开展核查,核查人不少于2人,核查工作结束后,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举报人奖励额度)。

三、奖励


举报奖励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南京受理的举报奖励经分管局长批准,由省局办公室信访办通知举报人在省局财务处领取。徐州受理的举报奖励经分局局长批准,由分局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分局奖励一次额度超过10000元的,须报省局批准。分局办公室先垫资,按月度向省局财务处结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审批表

举报人

联系电话

举报事项简

核查结果

核查人

核查建议奖励金额

部门负责人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领款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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