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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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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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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6-09-29生效日期:2006-09-2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2月1日被《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局江苏局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安监局:

      现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以下称IC卡)的发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IC卡的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IC卡发证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考试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IC卡的制证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宣教中心)负责IC卡发放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发放工作。

第二章     IC卡的购买、领取

  第三条  省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划、IC卡使用计划、经费的审批。
  
  第四条  省宣教中心负责IC卡购买计划的报批、购买、报验、保管、发放工作。

第三章     IC卡的发证程序

  第五条   IC卡发放按照“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IC卡发放需验印的材料:
  (一)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
  (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表;
  (三)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及相关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第七条   IC卡发放的审批程序:培训机构将申请发放的IC卡验印材料报送市安监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加盖市安监局印章,报送省安监局审批,经省安监局审批同意,各市安监局到省宣教中心领取由省安监局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激光印章的IC卡。

  第八条   省宣教中心对IC卡进行编号管理。各市安监局在领取IC卡时,省宣教中心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   IC卡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部门复审1次。经复审合格后,由发证部门在IC卡上加贴复审合格标志,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第四章     IC卡的制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经省安监局批准、验印后,由各市安监局制证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验印发证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IC卡制证要求:
  (一)IC卡必须在《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制证系统上操作制证;
  (二)IC卡正证初次领证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初次领证日期是操作证生效日期;
  (三)证号编排应根据国家局的相关规定,逐年顺排;
  (四)作业类别及操作项目应按江苏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培训人员登记表》内设定的特种作业类别、专业、工种名称填写;
  (五)IC卡正证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塑封。

  第十二条   IC卡证书遗失、损毁或者持证人个人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审查属实后,再予以补发或者换发新证,原证书作废。

第五章     IC卡的档案管理和统计

  第十三条   领取IC卡的验印材料经省安监局审批后,由省宣教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教学、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须一期一档,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六年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第十五条   安全资格证书验印审批表,特种作业人员名册表,核发的IC卡证书报表须长久保存。

  第十六条   各市安监局要按照省安监局对培训、考核、发证的统一要求,填报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发证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送省宣教中心汇总。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情况报送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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