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废止)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84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4-07-21生效日期:2004-07-2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07年10月10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06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消火栓是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建设。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专款专用。

  新建小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在拟定供水管网延伸、调整和改造计划时,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有权检查消火栓使用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扩建、翻修、养护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增设、移位、拆除消火栓。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动用消火栓取水的;

  (二)围占、埋压消火栓的;

  (三)在距消火栓5米范围内堆物或15米范围内停车的;

  (四)建设或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后不加整改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监督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消火栓的;

  (二)擅自拆除消火栓或移位的;

  (三)偷盗消火栓及零部件的。

  第十四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电化学储能电站防火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