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已废止)

大连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0-12-01生效日期:2010-1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4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6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2]60号文件公布 ;2010年 12月 1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实施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职工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未达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文化、专业知识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对职工进行政治、法制、职业道德等教育。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内职工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把职工教育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监督执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开展职工教育,应当坚持岗位培训和其他培训相结合,以岗位培训为主;业余与脱产相结合,以业余为主,短期与长期相结合,以短期为主。

  企事业单位应当提倡和鼓励职工自学成材。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职工教育规划、计划,认真做好职工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对批准到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职工,应保证其正常参加学习的时间。通过学习取得岗位证书、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学习证书的职工,按国家和企业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按国家、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工学习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有权按照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或被选派外出学习。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被选派学习的权利。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反映职工教育情况,提出工作建议或批评。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服从单位的教育培训安排,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并要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职工学习的学杂费、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职工经批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被派出国学习的,应同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写明职工学习结束后为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及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办 学

  第十四条职工教育以企事业单位办学为主,提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职工教育和联合办学。

  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建立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或职工学校(培训班),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可以联办培训班或委托代培。

  第十五条各类职工学校(培训班)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需收费必须执行市以上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企业发展服务。必须按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安排好课程和师资力量,加强教学管理,严格考核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章 教师与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教师应主要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选配,也可聘任其他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从事职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师,应分别具有大学本科、专科学历;从事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的教师,应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职工教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文化、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热爱职工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教学、管理能力。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工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工学校、职工业余学校或设有教学班单位的专职教师、专职管理人员享受寒暑假待遇。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侵犯职工受教育的权利、未经批准建立职工学校或培训中心、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增加职工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大连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教育,依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修改单》的通知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大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配建自用专门放置危化品小型库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
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
吕梁市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条例
宁德市霍童溪流域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