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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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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安监发[2013]22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3-11-05生效日期:2013-11-05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和《湖南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工作方案》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现将《长沙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方案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5日

长沙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方案

  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安排部署,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通过全力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对照要求,查找差距,逐步整改,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年度目标

  1、2014年目标:全市50%以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30%以上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10%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且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2、2015年目标:全市90%以上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50%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三、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分为: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一)责任体系。明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具体抓,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责任分工明确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和责任制度文件。

  (二)规章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等主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三)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它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前期预防。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卫生“三同时”。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化学品,提供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及高毒高危粉尘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场所管理。设置公告栏并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履行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义务。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有毒和有害工作场所不住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冲洗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防护设施。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粉(烟)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用。

  (七)个人防护。将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纳入职业病防治预算,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和定期更换个人防护用品。

  (八)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加强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职业卫生专门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九)健康监护。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岗时,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应急管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应认真编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1月-12月)

  各区、县(市)要认真学习本方案精神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内容,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要广泛宣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用人单位参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做好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摸底工作,分行业、分重点、分阶段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统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力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4年1月-2015年10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对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要加强培训,让一线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了解和掌握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步骤,加大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督导,保证每年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2015年10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目标,组织简便高效的检查验收。各区、县(市)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验收名单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区、县(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1月-12月)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每年要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进行认真总结,交流各用人单位工作经验,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突出的用人单位,推荐其参加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验收,树为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周密部署,强力推进。要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要在2013年11月25日前,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二)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先严重、后较重、再一般”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类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重点督促工业园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和较重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要根据工作目标和市安全监管局年度工作部署,于每年2月20日前将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用人单位名单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要明确工作方式和方法,提出具体工作措施,稳步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三)落实责任,属地管理。市安全监管局每年制定年度具体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考核目标,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按不低于5%比例组织对区、县(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的中央在湘企业的省级分公司和省属企业(不含子公司、分公司)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每年要认真总结当年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目标实现情况,仔细分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具体工作措施,形成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1月5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四)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用人单位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要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对发现的技术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帮助解决;对消极对待的,要开展专项执法,督促其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五)严格时限,确保实效。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对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内容,找准本辖区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用人单位加以整改落实,切实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防止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走过场、无实效。要加强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方案,确保每年工作目标按时完成。要把握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材料。联系人:鄢波平 电话:8866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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