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
摘要:2024年2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
2024年2月2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重力除尘室除尘,并限期完成整改。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木粉是可燃性粉尘,在重力沉降室内悬浮,达到爆炸极限,遇到如明火、静电、设备摩擦产生的火花等火源就会爆炸。而且木粉堆积氧化产热,散热不良时可能自燃,从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重力沉降室处理木粉容易导致火灾爆炸风险。因此,《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木业公司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重力除尘室除尘,并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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