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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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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5-16生效日期:2014-05-16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6日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局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确保我市环保系统应急工作高效有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我市环保系统的应急响应工作(不含核与辐射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整合资源。

  1.5事件分级

  依据《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5.2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3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5.4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

  成员:应急中心、监察总队、监测中心、固体处、水处、大气处、生态处、局办公室、宣教处主要负责同志。

  2.1.2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参与特别重大和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在各市级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我市环保系统做好我市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必要时,协同区县环保局做好一般和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局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为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

  2.2.2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局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我市环保系统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及评估;组织编修《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办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执行机构

  应急指挥部设现场调查组、现场监测组、污染控制指导组、文件资料组、宣传报道组。

  2.3.1现场调查组:由监察总队会同应急中心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核实,对现场周边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2.3.2现场监测组:由监测中心组织成立现场监测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

  2.3.3污染控制指导组:视事件类型分别由固体处、水处、大气处、生态处组织成立污染控制指导组。负责对事发地环保部门和周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

  2.3.4文件资料组:局办公室会同应急中心组成。负责及时编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文件、信息和报告。

  2.3.5新闻宣传组:由宣教处组成。配合各市级指挥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采访报道的组织及新闻稿件审核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舆情进行动态跟踪。

  本预案启动时,根据实际需要,各组自动成立,成员单位应遵从统一安排,一切日常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4各区、县环保局

  在各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及后期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按照局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调查核实、环境应急监测及先期处置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较大以上环境风险单位的动态监管,掌握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情况、重点风险环节及周边区域的有关信息。

  一旦发生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距离最近的区、县环保局应立即赶赴现场共同开展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征集全市环保系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天津市环保局环境应急专家组,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应对及安全防护建议,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及生态环境修复,参与环境应急新闻宣传等工作。

  3 应急处置

  3.1接报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市政府、环保部下达的,区、县环保局求助的,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的及其它途径获悉的环境应急信息。

  3.2调查核实

  接到环境应急信息后,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事发地区、县环保局赶赴现场进行先期调查、核实及环境应急监测;经区、县环保局初步研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局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再次核实。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信息报告

  3.3.1经现场调查组、现场监测组核实已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文件资料组按照环保部及我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环保部和市政府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3.2当收到区、县环保局报送的已发生一般或未构成等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视情况确定是否向市政府和环保部报告。

  3.3.3局应急指挥部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书面报告由应急中心负责编制,局办公室负责文字审修,经局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报送。

  3.4先期处置

  3.4.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及其进入外环境的途径,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3.4.2各区、县环保局应要求有关部门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组织环境应急监测;随时向局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4.3现场调查组、现场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应尽可能了解事故现场及其周边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3.5启动响应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在国家有关应急机构或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督促环保系统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部相关执行机构及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应对。

  3.6应对

  根据现场情况,局应急指挥部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应对工作:

  (1)现场调查组开展污染源调查,查实污染源头,加强现场监管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现场周边的企业加大排查和监管的力度和频次。

  (2)现场监测组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工作;根据事件发展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技术支持。

  (3)污染控制指导组:组织现场专家组结合气象条件、周边地形等从大气和水的环境安全防护方面预测环境事故影响范围,提出相应准备或防控措施;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防护、无害化处理、污染控制等方面以专业角度提出处置建议;对事件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就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提出行政管理要求。

  (4)新闻宣传组在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信息,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5)配合其它牵头部门妥善应对事件,做好市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7响应级别的调整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或得到有效控制,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进行调整。

  3.8响应终止

  在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及市政府决定宣布响应终止。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应急跟踪监测。

  3.9评估总结

  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局应急指挥部批准,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各区、县政府启动相关预案,组织环境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及终止。

  4 应急保障

  4.1机构保障

  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应急工作,以便于市、区两级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联动,切实提高我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4.2资金保障

  市、区(县)级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提出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给予资金保障。

  4.3通讯保障

  市、区(县)级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各项工作联络畅通。

  4.4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教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应急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班,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进行专门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管理人才。按照我市应急工作要求,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 预案管理

  5.1本预案由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解释。

  5.2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本预案。

  5.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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