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025年6月13日
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园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3.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3.3 预警信息发布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5.5 抢险救援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6.3 培训
6.4 演练
6.5 宣传
7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7.1 灾后处置
7.2 灾情核查
7.3 灾后恢复
7.4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打赢防汛防台抗旱主动仗、攻坚仗、多面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条抓块统、研判督导贯通、预警响应联动、扁平一体高效,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及成员组成
市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宁波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联系应急管理和水利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社工部、政法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数据局、市能源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轨道交通集团、宁波海关、宁波海事局、宁波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机场集团、武警宁波支队、宁波海警局、中国铁路上海局宁波工务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和13个应急工作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宁波军分区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 市防指办职责
(1)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2)负责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统筹推进市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平台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应用等工作,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3)负责指导完善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4)负责组织开展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协调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汛期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船只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出相关防御决策建议。
(6)负责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预报预警、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单位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综合信息报告和决策建议,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7)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监测预报组:负责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降雨等气象情势,及时提供水雨情和汛情,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提供预报产品和决策建议。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2)水利水务工作组:负责实时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做好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对洪水、暴雨、风暴潮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相关应急防御建议;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调度,组织实施洪水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城市应急排涝;及时处置供水管网突发事件,保障生产生活正常供水;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含下穿立交)的监测和排水有关工作。组长单位为市水利局。
(3)海上防台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渔船、沿海养殖渔排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的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做好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组长单位为宁波海事局。
(4)地质灾害防御组:负责指导监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转移安置工作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做好应急准备;督促危险区人员梯度转移安置,掌握人员安全转移安置总体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救治受伤群众、预防控制传染病,必要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6)城乡设施安全组:负责城乡危旧房、低洼小区及地下空间、建筑工地等区域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和部分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以及城市公园和部分隧道设施排水工作。组长单位为市住建局。
(7)交通运输保畅组:负责保障重点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公交的安全运营,必要时经会商研判后启动交通流量限制、停运等临时管控措施,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助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紧急运输。组长单位为市交通局。
(8)道路交通安全组:负责会同市交通局等单位,落实防汛防台交通运输管控措施。组长单位为市公安局。
(9)生活物资保障组: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货源组织调度,落实“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疏通应急供应货源调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确保物价平稳。组长单位为市商务局。
(10)舆论宣传工作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组长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11)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抢修恢复损毁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所需的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保障管道燃气安全供应,及时处置市政供气供热管网突发事件;应急调配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联系驻甬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救援等工作。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12)企业防灾督导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汛防台应对准备工作,督促危化、高温熔融等高危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掌握企业受灾情况,应急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13)督导服务工作组:负责组建10个工作小组,在每次台风来临前确定每组带队领导、牵头单位、成员组成。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10个工作小组分赴各地开展防汛防台期间的督导服务。组长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市督考办、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协同。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防指指挥长同意,市纪委市监委启动监督机制,开展纪律监督。
各应急工作组由相应的市防指成员单位或市级有关单位担任组长单位,并由组长单位确定本应急工作组组成,制定工作规则,报市防指备案。市防指可视情调整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2.1.4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加强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
(2)市委社工部:发挥“141”体系作用,动员全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两新组织党员、志愿者等力量,协助做好信息宣传、重点部位巡查、群众走访联系、人员转移等防汛防台工作。
(3)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出现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市委网信办:负责监测和协调处置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上舆情。
(5)市信访局:负责受理、转送、交办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相关信访事项,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期间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8)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10)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民政服务机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捐赠活动;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11)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筹措抢险救灾市级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技术支撑。
(13)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工程设施(含轨道交通)、建筑工地、地下综合管廊等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城乡危旧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指导灾后项目建设、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牵头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
(14)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的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单位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运”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水利水务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含下穿立交)的监测和排水防涝有关工作;监督指导水利水务工程和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毁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市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监督指导渔船等水产捕捞业、养殖业防台安全;指导休闲农业、农家乐等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17)市商务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等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商场、超市等场所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业”工作。
(18)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A级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A级旅游景区、等级民宿暂时歇业等应急工作;落实应急广播平台运营维护,确保灾害预警信息传达畅通。
(19)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20)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建设统筹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
(21)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体育系统赛事活动举办主体落实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职责。
(22)市数据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落实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3)市能源局:负责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供电保障工作。
(24)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26)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的防汛防台工作,确保安全;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轨道交通“停运”工作。
(27)宁波海关:负责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工作,确保安全。
(28)宁波海事局:负责履行市海上防台分指挥中心职责,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的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
(29)宁波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单位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全市性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3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等工作。
(32)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33)宁波机场集团:负责做好宁波机场区域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民航“停运”相关工作。
(34)宁波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甬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35)武警宁波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6)宁波海警局:负责做好执法扣押船舶防台风工作,确保安全。
(37)中国铁路上海局宁波工务段:负责宁波市范围内国铁线桥隧等基础设施防汛防台救灾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2.1.5 重大灾害联合指挥体系工作机制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2.2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园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各区(县、市)政府和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应对工作。职责如下:
(1)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县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2)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3)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业、停课、停工、停运)等措施。
(4)建立本级“1833”联合指挥体系
2.3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建设要求,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人员,在上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如下:
(1)落实所辖区域和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包保责任。
(2)落实上级预案、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
(3)按照职责权限组织采取“五停”等措施。
(4)贯通“1833”联合指挥体系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有关要求。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相关部门职责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山洪、地质灾害等的监测预报预警,水利、住建等部门加强对城市内涝的监测,将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当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 气象预报预警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完善分灾种递进式气象服务机制,开展台风“321”递进式服务,提前3天发布海上大风影响预报,提前2天发布精细到区(县、市)的风雨预报,提前1天发布精细到乡镇(街道)的风雨预报。开展暴雨“231”递进式服务,提前2天发布过程雨量预报和影响提示,提前3小时发布精细到区(县、市)的暴雨预报,提前1小时发布精细到乡镇(街道)的暴雨预警信号。
3.1.2 水文监测预警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等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区(县、市)级向村(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小时短临预警。
3.1.3 地质灾害和海洋监测预警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监测和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市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 24 小时地质灾害风险等级预报,县级向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防范区发布短临预警。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应急专题地图、三维辅助分析和评估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3.1.4 海上防台联动机制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海事局、宁波海关、宁波海警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海上防台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发布海浪、风暴潮预警后,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联动发布预警。
3.1.5 城市内涝监测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道路(含下穿立交)内涝监测;负责设置和共享监测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市政道路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隧道、住宅小区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监测。气象、水利、住建、交通、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健全排水防涝联席会议制度,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易淹易涝区水位等有关监测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3.1.6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汛期汛情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利用,并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3.2 预警叫应和响应联动
3.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各级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暴雨、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红色橙色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防指有关领导、地方政府、同级应急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各级防指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下级防指、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强化各级、各部门预警叫应信息共享,提高实效。
3.2.2 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
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将当地预警与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系统开展应急行动。各级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启动、调整应急响应。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3.2.3 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3 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4 风险识别管控
汛期,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海事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研判结论;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和宁波海事局等部门应当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针对性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市防指。
4.3 风险管控
市防指适时发布风险提示单、风险管控单,及时推送给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和有关成员单位,要求限时落实反馈,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当局地突发严重洪涝台旱灾害事件或重大险情时,根据当时灾险情实际,市防指可针对重点地区(或流域)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当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防指。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5.1 事件分级
5.1.1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IV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市有影响。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主要控制站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将持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占比达到20%。
5.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较严重影响;或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并预报将持续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
5.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严重影响;或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一二级支流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占比达到40%。
5.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市有特别严重影响,或3个以上区(县、市)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市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区(县、市)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甬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0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占比达到60%。
5.2 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主要针对防汛防台工作。抗旱应急响应具体行动按市防指防御通知和本预案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5.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游局和宁波海事局等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下发风险管控清单,市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指挥调度。
(3)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相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2次报告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有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8)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
(9)抗旱有关部门每旬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干旱灾害影响地区每旬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0)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地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相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市防指视情发布防御通知。
(3)市防指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值班。
(4)市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市水利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结果。
(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有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8)相关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9)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10)抗旱有关部门每周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受干旱灾害的影响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每周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市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相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
(4)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市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市水利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结果。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于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10)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调度时,上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
(11)抗旱有关部门每周 2 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受干旱灾害影响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每周 2 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12)各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服务。
5.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经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1)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市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
(4)市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市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相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市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指挥调度,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7)市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信息,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市水利局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于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根据需要,市防指可调整报告时间。
(11)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市防指指挥中心,其中,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驻。
(12)抗旱有关部门每周 3 次向市防指报告预报预警情况及工作动态,受干旱灾害影响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每周 3 次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
5.2.5 当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对我市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市农业农村局和宁波海事局等涉海涉渔部门,以及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海上防台警报;市农业农村局按上级要求并结合宁波实际,组织监督渔船回港避风,确保全部渔船在规定时间节点处于安全区域或安全锚泊;宁波海事局按规定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防台安全工作,做好搜救备勤;市水利局组织沿海海塘巡查,做好抢险防护准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海浪灾害预警;宁波海关、宁波海警局按照市防指指令,组织实施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控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相关单位随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各部门响应启动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市防指可视情启动、调整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宁波海关、宁波海警局和涉海涉渔部门按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规定实施相应行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防台风应急响应规定实施相应行动。
5.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省防指报告:
(1)甬江、奉化江和余姚江干流控制站水位均超过保证水位,同时甬江流域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大中型水库水位均超过汛限水位,同时甬江流域有大型水库水位超过防洪高水位。
(3)沿海潮位超过海塘设计水位,同时沿海海塘出现重大险情。
(4)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5)有其他需要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 江河洪水
(1)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市水利局统一制订甬江流域洪水调度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放水按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市县两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遇超标准洪水时,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同级防指备案;所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和乡镇(街道)组织做好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当地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采取“五停”等措施。
(5)应当地防指请求,上一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2 台风灾害
(1)立足超强台风从我市正面登陆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即 1 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渔船安全、海上安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 N 个子方案)。
(2)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3)相关地区防指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单位及时发布预警。
(4)宁波海事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监管海上船只安全回港或避风,提醒商船落实避风措施,落实无动力船只、扣押船只、施工船只等重点船舶和涉水在建工程安全监管措施;做好外地渔船在我市海域避风和我市渔船在外地海域避风工作。
(5)当沿岸海域潮水超过黄色警戒潮位时,有关地区及单位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查一线海塘,及时关闭缺口。
(6)有关地区和有关单位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7)必要时,各级政府采取“五停”有关措施。
(8)有关地区防指及有关单位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9)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防台风措施和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5.3.3 山洪地质灾害
当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有关地区及有关单位:
(1)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切坡建房区域、切坡修路地段等巡查监测,及时预警,公安等部门及时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
(2)各级防指、气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预警“叫应”工作机制,及时叫应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3)属地防指及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报告应对情况。
(4)灾情发生后,属地防指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 城市内涝
(1)水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等加强内涝监测,有关行业部门加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桥、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巡查。
(2)公安等部门对危险区域、路段采取警戒、管控、疏导等措施。情况危急时,属地防指及有关行业部门采取“五停”等措施,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3)属地防指及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4)排水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各有关行业部门保障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5.3.5 水利工程险情
(1)当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主管单位或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本级防指报告。本级防指立即向上级防指报告。
(2)第一时间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经研判后,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1)型(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市防指会同市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6 干旱灾害
(1)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市政府同意,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省防指。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员投入抗旱工作,有权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所有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5.4 “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预案和省防指指引细化完善本区域及相关行业规定,必要时果断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措施,争取抢险救援时间,确保人员安全。
5.5 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防指或周边区(县、市)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市防指。当发生重大灾害或险情时,属地政府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以灾害或险情涉及的重点风险领域牵头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启动社会救援力量协调机制,设立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统一调配。以区(县、市)为作战单元,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细化救援预置的点位布局,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市防指统筹调度军队、消防救援、社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企业工程抢险力量等和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专业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防指要求,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组织所属民兵、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各级防指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宁波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 信息报送
市防指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上级防指。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防指办;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应当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5.7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应当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当提前逐级报告至省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政务发布和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8.1 市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8.2 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5.8.3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雨及以上降雨过程,且甬江流域干支流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2)市气象部门不再发布台风消息,且预报对我市已无明显影响。
(3)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宁波海事局等部门解除海上台风警报和海浪灾害警报,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
(4)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8.4 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市防指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重要抢险装备配备,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治安、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指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区(县、市)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园区防指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和基层综合救援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演练。
6.5 宣传
各级防指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并将防汛防台抗旱宣传工作纳入检查内容,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7.1 灾后处置
发生台风洪涝重大自然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部署,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7.2 灾情核查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水利、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3 灾后恢复
市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并支持相关地区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渔港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恢复主要道路通车;设施短期内难以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应派员驻守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7.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指及其有关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办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复盘评估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组织有关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市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防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市防指办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工作,根据单位职责、形势变化及预案实施等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市防指办和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提高实战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内容、流程,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