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危化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严格精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在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基础上,我局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设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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