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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试行)(已废止)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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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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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安监规〔2018〕4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8-09-06生效日期:2018-10-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的通知》废止,自2021年10月10日起实施。

各区(新区)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效,推动工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进一步优化、简化我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程序

  (一)自评申请。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创建完成后直接向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其中,企业在创建工作中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也可以选择自主创建。

  (二)监管部门审查。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自评报告后,应当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及深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重点清单,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在审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企业,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

  (三)达标公告。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达标企业名单给予公告,公告达标有效期3年。

  二、监督管理要求

  (一)对达标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适当降低巡查执法频率,同时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照《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在工伤保险缴纳费率上给予优惠。

  达标企业应当在达标的基础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进,确保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不降低。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达标企业每年度开展一次核查,将未进行持续改进,达不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及深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重点清单要求的企业报送市安全监管部门,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达标企业称号。

  本通知实施前已公告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辖区安全监管部门将对仍在有效期内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开展核查,对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及深圳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重点清单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独立、诚信为委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安全监管部门将对存在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低劣行为的服务机构给予公开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本通知所称的服务质量低劣包括重大风险未辨识、重大隐患问题未排查、安全技术方案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等情形。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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