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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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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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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9-25生效日期:2018-09-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下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划定为一类低排区。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内使用。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内使用。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低排区内使用。

  三、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划定为二类低排区。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二类低排区内使用。

  四、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 49-2015)限值要求。

  五、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

  六、低排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 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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