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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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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8〕164号

颁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9-05生效日期:2018-09-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在169个城市中排名仍处于后位。确保实现我市2018年PM2.5年均浓度低于74微克/立方米的省考目标和秋冬季攻坚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任务十分艰巨。综合考虑秋冬季我市大气扩散条件,针对燃煤、机动车、工业企业、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在严格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石家庄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施治”的原则,开展5个专项行动和制定5项强化措施,要求全市上下从即日起,采取超常措施,一微克、一微克地争取,最大程度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开展燃煤污染管控专项行动

  强力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坚持县域推进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逐户建档立卡,确保10月底前完成23.6万户气代煤和7.36万户电代煤改造任务,具备试运行条件。〔牵头单位:市双代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在清洁取暖已覆盖区域(含今年任务覆盖地区),实现煤炭清零,巩固气代煤、电代煤成果,严防反弹。清洁取暖尚未覆盖的区域,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相关县(市、区)政府对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乡村实施拉网式排查,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的原则,逐户登记用煤量,实施清单式管理,9月底前,建好确村确户台账,全部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违规行为,全面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坚决禁止销售和囤积劣质散煤,防止已完成地区散煤复燃。〔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月底前全部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最新排查标准,10月底前对小燃煤炉具实施“清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对主城区周边燃煤电厂排放实施严格管控措施,压减用煤量,切实减少排放量;采暖季,实施“以热定煤”,严控燃煤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主城区及周边重点企业管控专项行动

  9月份,对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涉气重点企业开展全面体检式执法检查。实施“五看五查”,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状况、污染物排放种类、环评审批手续等;查产能产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厂区无组织排放、非道路移动设备达标运行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依法采取高限处罚、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治理、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无证排污、批建不符的环境违法企业,坚决依法停产整治到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先停后治”要求,全面开展分类整治,做到“取缔要坚决、整改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对关停取缔类企业,9月底前依法坚决关停取缔到位,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切实消除反弹隐患。对提升改造类企业,9月底前全部完成提升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对整合搬迁类企业,10月底前全部完成整合搬迁,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关停取缔。〔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开展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严格降尘考核,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9月起,每月公布降尘监测结果,并实施全市考核排位。10月底前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全部停产整治。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实现建筑工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运行监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坚决治理到位。除抢险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外,采暖季停止道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施工。做好黄土裸露地面整治工作,10月底前主城区完成裸露地面铺装覆盖和绿化硬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园林局、市气水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开展大型柴油车尾气污染管控行动

  划定重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和绕行路线,推行重型柴油货车禁入三环,同时,针对晋煤东运通道,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远端绕行通道划定及相关保障支撑。三环以内推行清洁货运,使用重型燃气车等清洁能源车辆或国五排放标准货车。〔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市交管局〕

  加大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力度,依托国省道环保查验检查站点等,全面开展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车用尿素使用专项检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开展主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加大不符合标准市政、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企业等大型柴油车辆集中的重点场所,开展入户监督抽测,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大型柴油车辆淘汰替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交管局、市发改委、市气水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强化每周调度,实施每日会商

  市政府每周召开大气污染治理会商调度会,听取汇报,统筹解决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问题,对问题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措施强化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为及时把握动态,有效增强跟踪管理、精准调度的时效性,对全市空气质量时时关注,针对每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每日会商意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迅速反应,快速解决,实现以小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工作目标。〔牵头单位:市气水办、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科技支撑,做到精准治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驻市专家跟踪研究团队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作用,聘请真气网等专家团队科学指导我市工作。市级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结合大气污染热点卫星遥感监控、气象卫星云图、热点网格等,实施每日联合会商,科学研判和预测预报环境质量变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因子提出针对性分析及差异化治理措施建议,提高治污治霾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准确性。〔牵头单位:市气水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八、强化应急响应,落实错峰制度

  9月底前,各县(市、区)按照“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原则,根据产业、企业变化,编制完成新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减排措施细化到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设备,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操作、可核查。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9月底前,分类制定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明确到生产工序和设备,并在采暖季前落实到位。基准产能以工信部《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的产能换算办法计,钢铁产能限产50%。水泥企业(不含粉磨站)和砖瓦窑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原料药生产企业和农药企业涉及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同时,对未完成治理改造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采暖季一律停产。〔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牧局、市气水办;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强化管控力度,实行驻厂监管

  秋冬季攻坚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就秋冬季重点企业错峰限产、应急响应、达标排放等安排专人驻厂监管,确保对相关工业企业“停得下”、“管得严”、“见实效”。对驻厂员实施岗前培训,明确管理职责。重点核查错峰生产清单和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双在线”监控运行情况,全面巡查企业料场堆场规范管理情况,实施日报告制度。市工信部门、市环保部门就各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严格考核。我市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专班11个督查组充实职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导。针对各级督查、核查交办问题整改等落实不到位的;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工业企业违法排污监管不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对相关县(市、区)或部门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牵头单位:市气水办、市生态委办〕

  各相关部门根据此《意见》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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