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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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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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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安监〔2018〕148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11-20生效日期:2018-11-20

各市(县)、区安监局,新吴区安监环保局:

  自《市安监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安监规〔2018〕1号)、《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安监〔2018〕50号)等文件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决策部署,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完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全审查申请材料的调整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锡政传发〔2018〕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清理取消证明材料目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22号)等文件精神,调整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材料,调整后的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对于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而调整为现场核验、复印留档。

  二、关于赋权地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职责分工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8〕23号)、《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部分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锡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对于市政府赋权地区,除省安监局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以下分工及锡安监规〔2018〕1号文的规定实施:

  1、江阴市安监局负责江阴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以下工作:

  (1)接收、受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2)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核发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并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全部资料归档。

  2、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以下工作:

  (1)接收、受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2)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并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全部资料归档。

  (3)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将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全部申请材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等资料直接报送市安监局危化处。由市安监局危化处按照锡安监规〔2018〕1号文的规定,组织审核后移交市行政审批局核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其他规定

  1、市政府公布的集成改革试点或全链审批赋权地区,规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审查及审查意见书的办理由相关部门按上述规定负责实施。

  2、市政府公布新的集成改革试点或全链审批赋权地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权限分工,按照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和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简化部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市安监局关于简化加油站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改造项目安全审查的通知》(锡安监〔2018〕141号)规定的加油站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改造项目外,其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具体见附件2,以下统称“简化审查项目”),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安全审查的实施

  建设单位按照锡安监规〔2018〕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的赋权地区安全审查权限分工,向相应的安监部门提出简化审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3),经安监部门形式审查后办理受理手续。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部门,应当按照锡安监规〔2018〕1号文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审查,并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三)相关规定

  1、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简化审查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得出明确结论。

  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整改完善项目的安全条件,并将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存档备查。

  2、负责审查的部门在组织实施简化审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查验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档案。

  3、简化审查项目的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均按照锡安监规〔2018〕1号文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1、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部门(包括赋权地区、委托县级审查),在专家组完成审查后,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进行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或者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且构成一、二级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的成员,应从各级政府安委会或安监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请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且应当包括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

  请各地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开发区以及相关企业。

  附件:

  1.无锡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清单

  2.无锡市适用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无锡市简化审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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