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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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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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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昆政办发〔2019〕34号

颁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3-02生效日期:2019-03-02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日

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昆山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统筹资金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其它环保及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对生态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原则上纳入各级环保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优先申报。

  (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正式竣工投用、通过验收或者完成创建任务并获得认定文件,且时间不超过两年(上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启动项目申报之日止)。

  (三)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充分调动区镇、企业、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各级补助(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充分契合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污染减排、低碳节能、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绿色创建等生态环保项目。具体包括:

  (一)污染减排项目

  1. 工业企业采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工艺,强化污染减排,实施中水回用或技改提升。

  (1)依据水方面的主要污染因子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的削减量核定奖补金额,上述指标同时削减的项目,以减排奖励最高额为准,不叠加计算。

  (2)依据大气方面的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指标的削减量核定奖补金额,上述指标同时削减的项目,以减排奖励最高额为准,不叠加计算。

  (3)污染因子削减量=项目实施前排污许可证的核准量—减排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核准量。(涉及分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滞后的项目,其申报时效可放宽至新排污许可证领取后计算)

  2. 关闭、转产企业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3.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改造项目,难以计算污染物减排量的(如消除异味、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固危废源头减量化项目等),改造后,具有生态效益,对环境有改善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二)低碳节能项目

  采用资源损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方式和循环化技术,提高能源与资源的利用率,切实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低碳节能项目。主要针对获得循环经济典型企业命名、通过ISO14000认证、通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等企业进行奖补。

  (三)环境监控项目

  1. 各单位自主或者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为提高自身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流量计、pH、COD、总磷、氨氮、总氮、各重金属、烟气CEMS、VOCs、视频监控等),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技术要求符合环保部门规定,通过验收的,实施奖补。

  2. 核安全与辐射监控项目,对新增剂量探头的实施奖补。

  (四)绿色创建项目

  各单位开展生态环保创建工作,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实施奖补。

  1.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命名。

  2.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命名。

  3.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命名。

  4. 因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或突破性进展,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环保组织表彰或认定的。

  5. 绿色、有机基地及食品认证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扶持政策》(昆政办发〔2018〕22号)实施奖补。

  (五)其他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1. 工业企业节水减排项目参照《全市工业企业节水减排补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昆环〔2019〕18号)实施奖补,涉及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要求实施。

  2.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项目参照《昆山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自行运维实施工作方案(试行)》(昆政办发〔2018〕37号)实施奖补,涉及政策调整的,按最新要求实施。

  3.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污染防治项目,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分别制定奖补政策和配套操作办法,分别实施奖补。

四、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国家、省及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近两年内(上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正式公布补助名单止)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公示期前一日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黑色。(因政府管理要求临时下达的项目要求,行政处罚时限可以放宽至任务下达之日起至正式公布补助名单止)

  (三)环保审批时明确要求实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为落实环境保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等强制要求而开展的污染治理项目。

  (五)城市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及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六)其他与生态环保及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内容。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环保局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审批,批复下达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到位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对专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核实,参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等情况,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缴专项资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环保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各区镇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资金由相应区镇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镇、市环保、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受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行,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环保局会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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