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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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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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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9-08-21生效日期:2019-08-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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