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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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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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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9-09-16生效日期:2019-09-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教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9月16日

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北省内接受教育的下列人员为优待对象:
  (一)烈士的子女。
  (二)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三)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四)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五)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六)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下同)消防员。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确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教育优待工作。各类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省应急管理厅每年组织开展优待对象信息采集、更新和报送工作。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落实各项优待措施。

第二章 教育优待

  第五条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

  第六条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初中就读。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参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第十四条标准和相应的办法执行,具体优待政策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支队制定。

  第八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参加普通高考、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参照教育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

  第九条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志愿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的,可免普通高考,保送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保送办法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选送优秀消防员到消防救援院校定向培养,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优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12月底前,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完成教育优待信息统计和审核工作,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予以确认。
  (二)次年1月份,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开展本地优待对象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信息经应急管理厅确认后,于月底前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信息抄报省教育厅。
  (三)次年3月份,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信息下发各市教育部门,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由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消防救援队伍各级政治机关逐级把关上报,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汇总审核。每年4月份,各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为符合中考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出具优待证明,驻地教育部门审核后办理;消防救援总队政治机关为符合高考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出具优待证明,省招生部门审核后办理;符合入学(园)条件的,由市、县(区)教育局将招收任务下达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园)需求的各学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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