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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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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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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府〔2019〕396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9-12-19生效日期:2019-12-19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㈠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㈢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㈣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监管职责划分

  (一)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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