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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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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防控〔2020〕1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0-01-28生效日期:2020-01-28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要求和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工信、人社、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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