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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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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20〕3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16生效日期:2020-02-1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聚焦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问题,帮助企业有效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就业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市工信局认定的重点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按照在岗参保职工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上两项补贴同一参保职工不可重复申请享受,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先行兑现。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开辟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政策绿色通道,劳务派遣企业经书面承诺,可不提供相关补贴资金归属协议等材料。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将《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中有关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具体操作办法按《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养〔2020〕1号)执行。

  四、开辟交通绿色通道。对各市、区认定的复工企业组织的招工返工运输开辟绿色通道,对需提供指定服务的复工企业,在巴士管家“复工企业返苏人员运输需求服务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外来务工人员且确定就业岗位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通过上述平台提交运输需求,按照复工企业返苏人员保障方案组织运输。

  五、满足规模用工需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为我市企业输送外来务工人员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各级政府可制定补助政策,市财政分配市区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补助。对输入劳动力达一定规模并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用工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六、扩大职介补贴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劳动者到重点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满2个月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利用苏州综合金融抗疫专版融资,推动银行机构给予企业抗疫专项优惠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降低重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融资成本,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上下浮5%~10%。

  以上政策如无明确实施期限的,一般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国家、省文件中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按相关口径执行。具体政策口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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