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常熟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常政办发〔2017〕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社会法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 〔2018〕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认定、推送、告知、公示、信用修复和联合奖惩。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常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指在常熟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管理服务的单位,包含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安全标准化咨询辅导机构和评审机构等。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的认定,对判断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企业获得安全标准化一级或二级证书的;
(二)企业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伤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且未发生新增职业病的;
(三)企业连续三年内未被处罚且无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获得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荣誉的;
(五)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部门的认定,对判断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发生重伤及其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职业病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各类行政处罚的;
(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四)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
(五)企业重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人员无证上岗、设备设施场所不符规定的;
(六)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物品,或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卫生隐患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八)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九)中介机构有《常熟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被计分情形的;
(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安全生产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一般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一年内小型、微型企业发生2人次及以上、中型企业发生4人次及以上、大型企业发生8人次及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新增职业病人1~2例的;
(三)被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一般事故隐患、职业卫生隐患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五)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或不完善的或未有效执行的;
(六)职业卫生中高风险企业未安排接毒接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或不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的;
(七)中介机构按照《常熟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被计分1~6分的;
(八)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较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发生一次重伤3~9人或死亡1~2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新增职业病人3~5例的;
(三)被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四)连续两年被行政处罚的;
(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六)中介机构按照《常熟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被计分7~11分的;
(七)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人员死亡或重伤3~9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新增职业病人6例及以上的;
(三)连续三年被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五)被处责令关闭、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六)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物品的;或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的;
(八)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
(十一)中介机构按照《常熟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被计分12分及其以上的;
(十二)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规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不设定良好信息有效期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不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生效,一般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信息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信息有效期为3年。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信用积分评分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产生一般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检查频次;
(二)在“诚信常熟”网站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三)适当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财政扶持力度;
(四)严格审批企业新项目;
(五)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诚信常熟”网站上公示;
(六)中介机构在评标中减5分;
第十五条 对产生较重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产生一般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四)一定程度限制参与优先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
(五)中介机构在评标中再减5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产生较重失信信息的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二)取消享受财政性资金扶持政策,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
(三)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四)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优先评优资格;
(五)中介机构取消投标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办组织开展的社会法人信用评分。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可在最短公示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生产经营单位向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可修复:
(一)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五)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