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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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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20〕1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0-02-24生效日期:2020-02-2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凝聚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的合力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文件,联系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人社领域惠企措施。及时解答企业、职工通过12345、政民互动等平台提出的劳动关系政策问题。

  (二)各级工会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指导企业工会宣传疫情防控法规政策。大力宣传职工勇于担当,与企业共担责任,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共谋发展,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同体的典型事例。

  (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联合行业商(协)会宣传企业和企业家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的典型代表。通过法律专家志愿服务团和法律咨热线电话及时为企业解答咨询各类政策。

  二、主动沟通,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积极协商,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二)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主动服务,为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提供动力

  (一)各级人社部门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建立人社服务专员队伍,指导企业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医疗期等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为受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培训补贴等暖企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指导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二)各级工会落实好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通过用好工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等措施,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和防疫一线职工、困难职工的关爱,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投身企业复工复产,引导职工与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联合行业商(协)会要组织新冠肺炎疫情法律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复工复产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出台的暖企政策,帮助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放租成本、降低专业市场租金、减免企业税费、优化税费办理等政策落实提供帮助指引,将广州市暖企行动工作落实到实处,为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并对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

  五、共同参与,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分析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形势,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和研判,准确解读劳动关系政策,促进政策实施,及时推动研究和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企业和职工开展“有事好协商,争议先调解”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了解调解有利于减轻诉累、有利于保持和谐、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完善电话调解、微信调解等“互联网+调解”等不见面调解方式,加强粤省事微信调解宣传力度,推动基层调解组织运用电话、微信小程序等不见面调解方式,促进双方通过协商、协调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各级工会要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企业代表组织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三方联调等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合力,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便捷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市区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广州市企业联合会/广州市企业家协会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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