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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员履职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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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建质〔2025〕799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5-13生效日期:2025-05-13

各区住建局、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履职行为,压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用,切实提高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粤建质〔2024〕24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专职安全员履职行为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职安全员登记、变更、解除要求

  (一)专职安全员登记。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开工前,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总承包(含分包、劳务)单位项目部应通过“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办理专职安全员登记,录入实际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和有效期、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本单位盖章确认的专职安全员委派通知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扫描件。监督机构应及时办理监督告知,并核查专职安全员登记与实际配备相符情况。

  (二)专职安全员变更。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专职安全员需调整或被监督机构责令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含分包、劳务)单位项目部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中办理专职安全员变更手续,除录入变更后专职安全员所需登记信息外,还应上传企业盖章确认的专职安全员委派通知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三)专职安全员登记解除。施工总承包(含分包、劳务)单位项目部在信息平台完成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登记后,信息平台将对登记的专职安全员进行锁定,不得同时用于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在项目办理终(中)止监督后或专职安全员变更后,解除登记的专职安全员方可用于其它项目登记。

  二、专职安全员履职要求

  (一)落实岗位主要职责。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切实落实专职安全员相关工作要求,一是组织或者参与拟订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是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三是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演练;四是组织开展项目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项目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是参与项目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施工安全材料、设备进场、动火或有安全风险项目的作业条件验收;六是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是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八是督促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是监督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十是监督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合理使用;十一是代表企业对项目进行监督,落实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联动工作,定期反馈项目安全管理状况,必要时可提请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企业安全负责人实施提级管控或驻场督办,若项目配备 2 个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建议指定其中 1 名专职安全员负责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责任落实;十二是做好项目赋予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配备检查记录仪。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要落实《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穗建质〔2024〕696 号)工作要求,原则上专职安全员每人每天至少佩戴检查记录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1 次,监督现场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客观、全面、真实记录当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内容应与《施工安全日志》内容相互印证。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关键部位环节检查情况进行完整影像记录,确保检查记录、问题发现、处理结果描述清晰准确。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督促整改"的原则,对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通过检查记录仪记录影像形成整改闭环。 (记录要点详见附件 1)

  (三)建立项目安全部门合署办公机制。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牵头成立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成员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组成。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服从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查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对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达要求的应责令整改。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结合实名制系统平台记录,抽查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对分包单位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应向总承包单位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三、专职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

  (一)开展专职安全员履职能力测试。监督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核查专职安全员登记与实际配备相符情况,可随机抽取现场专职安全员(现场工作未满 1 个月的专职安全员不予测试,同一专职安全员原则上测试不超过两次)进行履职能力测试。房屋建筑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机构应对承担相应责任的专职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测试。履职能力测试包括三部分,一是结合现场实际问询情况。根据《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问询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生产实际管理情况;二是查看《施工安全日志》填写情况;三是查看安全检查影像记录情况。根据近期(不少于三个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打分。监督机构依据综合得分填写《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记录表》(详见附件 2)。测试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履职能力不足,强制变更。对履职能力首次测试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监督机构应告知相应单位加强人员教育和培训,并于 1 个月内组织进行复测,对复测仍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责令相应单位进行人员变更。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未变更到位仍继续施工的,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三)履职能力职业联动。对第一次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应将该专职安全员列入管控名单,责令整改;对要求整改后进行复测仍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除了要求进行人员变更之外,还应将该专职安全员列入管控名单,列入名单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作为专职安全员用于“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的项目登记。对两次履职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列入重点管控名单,一年内不得作为专职安全员用于项目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1.检查记录仪记录要点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履职能力测试记录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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