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3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霍步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标准,本调整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