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总局令2020年第4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7-03生效日期:2020-09-01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经农业农村部第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肖亚庆
  2020年7月3日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用薄膜污染,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

  第三条  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落实国家关于农用薄膜行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二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用薄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开展农用薄膜适宜性覆盖评价,为农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农用薄膜覆盖替代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提高农用薄膜科学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条  农用薄膜回收实行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六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条 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八条  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开展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条  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第二十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用薄膜市场监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标采购的农用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化工企业能量隔离实施指南(T/CCAS 013-2022)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行政复议办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化工企业能量隔离实施指南(T/CCAS 013-2022)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
青岛市农业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年修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