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12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1-03-02生效日期:2021-03-02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本市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安全监管实效,切实守底线保安全,着力遏制起重机械、场车事故易发高发态势,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风险,服务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21年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开展使用环节专项治理

  结合市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和辖区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紧扣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对物流仓储、机械加工、租赁服务等重点行业,工业园区、码头港区、地下空间、观览景区等重点区域内在用起重机械、场车使用环节安全隐患开展专项治理(相关信息通过移动监管系统报送,内容见附件1)。对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培训、按规程作业和设备检验检查维保、检维修发现问题整改闭环,特别是作业区域安全管理、交叉、复杂作业环境配备持证指挥人员等情况,实施重点检查整治。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要针对跨监管边界、涉多方职能、长期未解决的监管症结问题主动探索新监管模式,并及时开展试点和经验总结。试点和治理工作体现实效的应切实形成长效机制。

  各检验机构要在日常检验工作中,落实检验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继续做好内燃场车环保信息定期通报工作,加强与监察部门的信息报送与工作对接,全力做好技术支撑。

  二、加强生产单位监管,持续提升本质质量安全水平

  结合生产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辖区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持证制造单位监管力度,对其持续满足制造许可条件、质保体系运转情况和产品(含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一致性、有效性,以及评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开展重点检查。对无证、超许可范围开展起重机械、场车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检查发现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生产单位或经查实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的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推进双重预防工作,着力防范化解重特大事故风险

  按照本市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方案部署,加强与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集团合作,继续推进港口、冶金、造船等重点行业领域大型起重机械双重预防工作。各区局应按时梳理上报辖区上述行业中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200吨的桥式、门式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和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门座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清单和设备清单(要求见附件2),结合前期宝山、崇明等区试点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区局、市场所对接指导、跟踪督促作用,全面推进以大型起重机械为重点的双重预防工作(其中每个区实施安全管理评价的企业不少于3家,详见附件2注释),切实指导有关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相关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工作机制,对已识别风险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并通过安全管理评价全面提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快科技创新应用,探索提升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以国家标准《工业车辆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 38893—2020)正式实施为契机,充分吸取本市叉车事故教训,选取若干区在物流仓储、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叉车远程安全监控系统应用试点,通过物联网、大数据、图像识别等技术的精准应用,探索叉车使用环节安全智慧化监管新模式,为叉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供抓手,着力提升本市重点行业领域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五、聚焦民生热点需求,做好做足民生领域服务保障

  对接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快行业资源和市场监管系统科研力量融合,主动应对市民群众出行“停车难”问题,推进智慧车库技术预研,编制出台地方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用电动汽车充电系统 技术要求与检验规程》,按计划开展地方标准《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项目研究。开展本市场车安全智慧化监管信息系统项目的需求调研、分析和项目申报。继续做好双模式无人驾驶叉车检验相关工作。

  六、务实开展培训宣贯,提升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吸取本市起重机械、场车领域历年事故教训,加强事故成因的剖析解读,开展相关监察、检验骨干起重机械、场车典型事故分析研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应结合“3·15”、安全月、质量月、六进等宣传平台和微信群等联系手段,灵活运用各种宣培形式,引导辖区起重机械、场车使用单位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知识学习宣贯,全社会共同提升本市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的齐抓共管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应注重发挥各级特种设备协调联络机制作用,加强与区应急、住建、交通、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街道、镇的工作对接,通过部门间的有效协力协同,共同推进辖区起重机械、场车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工作创新,务实开展试点。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应主动对照分析辖区起重机械、场车实际安全监管情况,结合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要求,创造条件应用现代科技或信用约束做法在关键监管环节、传统监管死角等方面,实施监管模式创新并务实开展试点,力求实效。市特检院等检验机构应主动发挥技术优势,结合监察、检验发现的监管症结、市民需求、效能低下等问题,通过院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做好相关课题研究并注重实用性技术研发。

  (三)加强应急处置,做好服务保障。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应结合年度工作部署,针对事故易发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季节因素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重点时段、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活动期间等关键时点、领域,提高起重机械、场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提升服务保障实效。各检验机构应同步加大对监察部门的技术支撑力度。

  (四)加强信息报送,注重工作闭环。各区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检验机构应及时确定本单位起重机械、场车安全工作联络员并报告市局(见附件3)。同时,加强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专题报送,强化监管、检验等工作的闭环意识。市局将结合年度工作部署,适时开展相关工作的督导考核。

  附件:1.起重机械、场车使用环节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2.各区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设备汇总清单

  3.各单位起重机械、场车安全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管理合规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种设备码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危险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特种设备)
同专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关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防风防洪能力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态环境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修订版)》的通知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