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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发布2021年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2021年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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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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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环辐射发〔2021〕41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05生效日期:2021-03-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要求,我厅结合2020年颁布的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将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企业纳入《2021年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对已纳入《2021年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名录》,并且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环评及验收阶段的辐射监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将名录中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上报企业信息。

  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在《关于发布全国31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网址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环境辐射监测信息包括环境辐射监测方案见附件二、监测报告和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见附件三)。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

  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辐射监测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我厅将根据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监督管理企业名录适时予以动态更新并公布。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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